点上方“上海社会科学院”关注 来源:《史林》2023年第3期,欧博abg注释从略 作者:蒋宏达,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摘 要 明代后期,随着基层里甲内部不平衡性急剧增加,各户之间、各甲之间产生了剧烈分化。在“不许开户”的成规之下,不少州县原籍军户的人丁事产规模变得异常庞大,成为加剧里甲不均衡的关键因素。从现存的部分黄册文书来看,为维持不同里甲应役团体间的赋役负担均衡,至晚从嘉靖时期开始,地方官府已致力于对异常庞大的军户进行分户。由于各地赋役改革进度不一,效果有差,军户分户也呈现出跨甲“拨户”、甲内“增户”和额外“增图”“增甲”等不同形式。不过,这些分户形式并未从根本上打破军户“不许开户”的成规,而是在“分户”和“开户”之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各地军户的分户实践表明,明代黄册制度的演变并不遵循单一路径,即便到了明末,不少地方仍在根据自身状况,通过不同方式来修正黄册,维系着里甲运作。 关键词 赋役黄册;里甲制度;里甲分化;军户分户 军户是明代规模上仅次于民户的特殊役户,历来为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者重视。无论是对军户制度,还是对与军户有关的社会、政治、经济议题,前人均已做出坚实研究,形成丰厚积累。近年来,一些学者通过解析古籍纸背黄册文献,进一步厘清了明代军户制度的诸多细节,也为军户研究打开了新的空间。不过,由于史料应用的限制,既有研究总体上仍是在就军户而讨论军户问题,很少去考察军户在明代里甲中的实际状态,尤其对在明代后期基层里甲剧烈分化的形势下,军户编制发生的相应变化,尚缺系统、深入的研究。 本文尝试将军户放回里甲之中,利用新发现的崇祯年间严州府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并结合新出的古籍纸背黄册文献以及前人有关徽州黄册的研究实例,探讨明代后期身处州县的原籍军户在特定里甲内部分化中的作用。通过分析明代军匠“不许开户”成规之下军户分户的具体实践,本文力图表明,明代后期地方官府和基层社会仍在以各种方式修正黄册,以维系里甲运行。 一 明末黄册里甲的双重分化 明初以后,里甲制度发生了剧烈变动。前人研究已经揭示出里甲内部徭役不均、役户逋逃的大量事实。新近有关明代黄册、图甲文书及古籍纸背文献的研究也表明,各地黄册登载中存在大量绝户。此类现象也见于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的记载,其中不仅存在空留户名的“绝户”,也存在因人丁逃逸而徒留事产的“逃户”。 与逃绝现象相对应,抄本中也出现了若干对逃绝户进行顶补的现象。如第二甲甲首“下户一户余十九,顶逃兄余两圭为户,弍甲下民籍,轮充崇祯陆年分甲首”。余两圭大约在崇祯五年(1632)黄册编定后逋逃,遗留户口和里役由其弟余十九顶补。又如第九甲里长户郑赏复户则有串名顶补的活动。据该户格眼文字,“中户一户郑赏复,原以伯郑杭串名‘郑杭赏’为户;今杭病故,将侄郑复串名为户”,可知“郑赏复”本身应名为“郑赏”,原本与其伯父郑杭串名为“郑杭赏”户,郑杭去世后,便与郑杭之子郑复串名为“郑赏复”户,顶补该甲里役。这种顶补措施是明代保障里甲有效运作的基本手段。 在同时存在人户逃绝和顶补的情况下,明末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里甲编制又呈现何种状况呢?将抄本中保存完整的第一至五甲和第八甲共6甲的人户编制情况汇总如表1,欧博官网从中可以了解该图里甲的完整度: 如表1所示,十二都二图现存6个甲共43户(不含逃绝户),平均每甲约7.2户,其规模明显小于明代里甲每甲11户(1户里长、10户甲首)的定制,特别是第四、五、八甲的甲首户数仅为额定的一半。另外,从这件抄本册首残存的汇总本图人丁事产的“图总”文字来看,全图分官户(1户)、军户(2户)、中民户(20户)、下民户(47户)以及下匠户(4户)五个户类,合计74户。以此计算,全图十甲,平均每甲仅存7.4户,与表1计算结果接近。 在明代遂安县黄册文献中,除这件十二都二图抄本外,并无其他能够反映整图里甲编制状况的实物留存,我们无法利用黄册文书在遂安县内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所幸徽州文书中有一批与遂安毗邻的休宁县万历黄册底籍存世,尽管所属行政区划和攒造年代有别,但仍不失为一个参照。据栾成显研究,万历三十年(1602)休宁县里仁乡二十七都五图共计199户,除去绝户44户后,实存155户(含“带管”33户、“立户”10户)。全图十甲,除里长户各一户计10户外,甲首户共102户,平均每甲约10户,与定制相符。其中,6个甲的甲首户为10户,另有3个甲超过10户,仅有1个甲不足10户(为7户)。若加上带管户和新立户,每甲平均户数就达到15.5户,大大超过11户的定制。相比之下,崇祯年间遂安县十二都二图每甲平均7户上下的状况显得消乏很多。 与里甲消乏相表里,遂安县十二都二图同时面临着里甲内部人丁事产严重不平衡的境况。这种不平衡性不单表现在同一甲内部不同人户之间,更突出表现在不同甲之间,由此呈现出明末里甲的双重分化。 为呈现这种里甲内部的不平衡性,笔者将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中各甲的人丁、事产信息全部转换成数据表格,并从中提取信息完整的第一至五甲和第八甲共6个甲的数据,汇总如表2和表3: 如表2、表3所示,崇祯年间十二都二图各甲之间人丁事产规模相差悬殊,其中第二甲的人丁数量和田土面积在各甲中占绝对优势,其在册人口比重超过35%,田土比重更高达52%(其中“田”“地”“山”的比重均在50%上下),远远超过位居第二的第一甲人口17.6%和田土17%的比重。当然,第二甲是一个特殊的甲份,有待后文详述。即便暂置这一甲不论,其余各甲之间的人丁事产比重差距仍然明显。特别是在田土方面,第一甲在册田土总数多达866亩零(17%),而第四甲只有区区201亩零(3.9%),前者是后者的4倍有余。 从各甲里长户的人丁事产规模来看(见表4),除去第二甲需另外讨论外,各个里长户的在册人口数量相差并不悬殊,但田土规模差距依然显著。其中,第一甲郑允宜户田土总数达474.4亩,为第四甲郑可兴户91.4亩的5倍有余。在人均田土规模方面,各甲里长户之间也存在不小差距。 再从各甲内部各户之间的事产规模来看,其间的差距也相当惊人。第一甲内田土最多的郑允宜户是最少的王富户的1 897倍有余,人均面积上,前者也是后者的210倍有余;第二甲内田土最多的余永盛户(里长户)更是最少的王德户的5 352倍有余,欧博人均面积上,前者是后者的97倍有余;类似地,第三甲,分别为850倍和94倍;第四甲,分别为12倍和2倍;第五甲(逃绝户除外),分别为138倍和10倍;第八甲,分别为28倍和5倍。 遂安县的情况并非孤例。栾成显已通过考察万历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的记载,实证地揭示出明代后期该地里甲内部的土地占有差异和阶层分化态势。他在对该图业户土地进行分类统计后发现,全图占地10亩以下的业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超过50%,但所占土地数额仅为所有土地的6%左右;与之相对,占地百亩以上的业户数占比不到5%,但所占土地比例却高达50%以上。换言之,该图一方面存在一个“人户最多但占有土地最少”的贫雇农阶层,另一方面又存在一个“人户最少但占有土地最多”的地主富农阶层,两者之间经济能力显著分化。 明初黄册里甲制度设计本身含有均平徭役的目的,在实践中根据里甲内部人户之间既存的经济差异,以人丁事产规模确立户等,划分里长、甲首等役,俾以承担轻重不同的里甲正役。随着时间推移,各户之间人事消长,实力差距往往发生剧烈分化。同时,同一里内部不同甲之间的差距也会不断增大,导致极大的赋役不均,从而危及里甲制度运作。里甲内部的不平衡性成为明代中叶以来里甲制度不断演进、变异的内在动力,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后来赋役改革的方向。 二 成为超常大户的军户 明代里甲不同甲之间和不同户之间的双重分化,根源上都与里甲内部出现的超常大户密切相关。所谓“超常大户”,简言之,即人丁事产规模异常庞大的“户”。参照栾成显有关万历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的研究,可以将占有百亩以上土地的业户归入超常大户之列。以此为标准,崇祯年间遂安县十二都二图各甲超常大户信息汇总见表5: 由于这件黄册抄本中的里甲编制较为残破,所以表5所示超常大户数占全甲户数的比例偏高。即便如此,仍可以看出,不到总户数30%的超常大户名下,登记着超过总数80%的土地。这无疑是一个相当悬殊的比例。可以说,理解超常大户是理解明末里甲内部分化的一个关键。 对于黄册中的超常大户,周绍泉等学者曾利用万历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的记载,先期进行了考察。他们的研究表明,这批黄册记载中的超常大户通常为军、匠、灶等户籍。明王朝为保证军户、匠户和灶户等承担特定重役的人户不致因分户而消散,在户籍制度建立之初就制定了“不许析户”的政策。在后来的发展中,“这样的家庭越滚越大,虽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些家族每一个都可能分为数个、十数个、数十个大小不等的户居住,然而在官府编审的册籍中,他们仍在一个‘花户’里,即仍属一户”。 这种军、灶等户规模超常的现象并不局限于徽州一地。新近公布的纸背文书《隆庆六年(1572)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乡第一图赋役黄册》(以下简称“隆庆六年如皋黄册”)也呈现同样趋势(见表6)。 尽管纸背黄册文书用于图书印刷时因纸张挑拣和裁剪缺失了大量信息,但从留存的记载仍不难看出,军户的人丁事产规模相当庞大。如表6所示,目前已知5个甲的里长均为军户,户均田土达967亩有余,其中规模最大的第十甲里长户在册田土总数更高达1 794亩有余,远远超过只有十几亩、几亩甚或几分、几厘土地的普通民户。 在崇祯年间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中,第二甲的人丁事产规模显得尤其庞大。如表7所示,该甲在册男妇人丁总数计66口,田土总数高达2 650多亩,比其余5个甲的田亩总和还多。造成这一状况的关键原因在于这一甲也是一个以军户为主体的甲,欧博娱乐其中存在特别的超常大户。 余永盛户(里长)的格眼文字交代了余氏祖军的充军来由: 中上户一户余永盛,系浙江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严州府遂安县拾二都二图军籍。原故祖余希,系洪武弍拾伍年为不应事充贵州普定卫军;正统柒年,解户丁余道昭补役,故;成化捌年,册勾户丁余宣解卫,又故;男余鼎,亦故;男余应龙,故;男余廷相,故;男余来生,故;在营男余日昇,在营应当不缺。轮充崇祯(十)陆年分里长。 从中可以看出,自成化八年(1472)“册勾”以后,余氏的军役已经交由身在贵州普定卫的户丁余宣及其在营后裔承担,身处原籍遂安的余氏家族只需协助供给军装盘费。 除三户“余永盛户”外,这一甲内尚有四户民户、一户阴阳户和另一户军户。这另一户军户即余德义户,与余永盛户情况颇为不同。其黄册军由如下: 下户一户余德义,弍甲下军籍。系洪武弍拾四年抽充严州府守御千户所军;后洪武二十柒年,充调台州后千户所军;隆庆伍年,余良政解卫应当,于万历三十六年疾故;在营侄余德义应当不缺。轮充崇祯(十)陆年分甲首。 据此,余德义本人实际上是“在营”军丁,本户“旧管”项下也说他“本身年四十四岁,在营当军”。这就意味着,余德义既要承当卫所军役又要承当州县甲首役。从该户人口构成来看,这种身兼卫所和州县两役的情况,很可能是由原籍军户人丁消乏引起的。据黄册抄本记载,余德义户共有男妇人口3口,其中成丁一丁即余德义本人,不成丁一丁即其弟余曾荣,另有妇女大口一口即余德义妻程氏。值得注意的是,余曾荣年三十五岁而被列为“不成丁”。根据黄册中常见的男子成年而不成丁的状况来看,他很可能是因见患疾病而无法承担甲首职役。以往明代军户研究多利用州县原籍军户书写的族谱等材料,侧重于强调原籍军户为应对卫所军役而采取的种种策略。在营军丁余德义身兼卫所和州县二役的状况显示出,在原籍军户人丁消乏的情况下,相应的卫所军户需要兼顾州县赋役。这里甚至可能还存在一个部分卫所军户为应对原籍州县差徭而采取相应策略的问题。同一祖军之下的卫所军户和原籍军户之间呈现某种双向联系。 相比余永盛户,余德义户远不属于超常大户,其全户田土面积为41亩零,不足余永盛户全部田土的1/60,人均田土面积也不及余永盛户的1/3。从十二都二图全图横向比较来看,余德义户属于经济状况较为普通的一户,与本甲另一个阴阳户即徐文魁户的田土规模约略相当。余永盛户和余德义户的经济差异显示出,经过两百余年的演变,同一里甲内部不同军户之间也出现了明显分化。此前研究大都关注到了军户作为超常大户和绝户的两极现象,但不应忽视的是,也有军户像余德义户那样维持着有限的人丁事产规模,成为普通户甚至小户。 通观遂安县十二都二图二甲各类户籍的人丁事产状况,相比于军户,该甲4户民户都已陷入极度衰微的状态。如表7所示,这4户的田土面积均不足1亩,最少的王德户只有0.361亩;每户在册人口只有一二口,且均为男子不成丁或妇女小口。可以说,在黄册记录中,这些民户基本已走到绝户边缘。从全图的情况来看,这一甲内部各户之间的不平衡性是各甲中最严重的。在分化如此剧烈的甲中,基本的里甲制度应如何维系?这便涉及在“不许开户”的成规下军户进行分户的制度变通。 三 “不许开户”成规下的军户分户 关于军户分户问题,前人已有所论。于志嘉研究发现,明初以来,军籍例不开户的规定导致“祖军户下人丁分居原籍、卫所,乃至附籍于卫所附近州县的复杂现象”,由此分化出“原籍军户”“卫所军户”和“附籍军户”三种不同军户类别。到了嘉靖初期,军户“不许开户”的规定开始受到冲击。嘉靖元年(1522),时任成安知县桂萼为重整黄册,提出“不拘旧定屯社之图,不拘军伍不分户之例”,通过军户分户来均平里甲徭役。到了嘉靖九年(1530)十月,桂萼(已超擢至吏部尚书)进一步向明世宗奏言“军匠开户”: 臣考近来有上〔军〕匠不许开户之例,盖为军匠逃亡事故而设。迩来军户有原不同户而求告合户者,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户者,匠籍亦然。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千顷辄假例不分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产不及军匠人户百分之一。其法止当部分军民匠灶等籍,限田限丁,将州县人户事产通融总算,一体分户。 军匠因“不许开户”而达到“人及数千丁、地及数千顷”的规模,大抵属于极端案例。但如前文所述,军户的人丁事产规模确实会大大超过普通民户,更容易成为里甲中的超常大户。为均平徭役,明朝政府确有必要实施“军匠开户”。不过,根据于志嘉的研究,桂萼所上军匠开户奏议并未被皇帝采纳而成为一项全国性政策,只是各地相继出现原籍军户和卫所军户之间各种形式的分户现象。 对于身居州县的原籍军户的分户问题,于志嘉将其动因推原于明代后期各地一条鞭法改革的实践,尤其是均田均役的推行。在此过程中,拥有超常规模田产的原籍军户,在维持军籍属性以保障军役供给的前提下,被分解成多个户头,从而相应承担更多份额的里役。诚如其所言:“甚至就某种意义来说,丁众田多的军户顺应各地方均田均甲的施行,成为被强制析户的对象。‘户’与‘籍’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分户’不影响‘同籍’,桂萼‘军匠开户’的理想也随着一条鞭的推行,全面获得实现。” 于志嘉揭示了明末军户分户的赋役制度契机,无疑是对相关研究的重要推进。不过,就明末赋役改革实践而言,均田均役并非中央朝廷统一发起的改革运动,故在各地推行效果不一。即便在执行最有力之处,如嘉兴、湖州、苏州、松江和常州等地,这一改革也不断遭受地方官绅阻扰,经历过各种挫折。从有关徽州文书的研究来看,徽州不少地区并未在明末有效推动均田均役改革,而是采取局部调整里甲内部人地关系的方式,对“里”(“图”)的数量进行微调,没有打破以人户为中心的里甲格局。与徽州情况相似,遂安县也未彻底推行均田均役。尽管明末县志中多次提到州县官员“严条编”、完善“投柜法”、“蠲革收头”等举措,但改革进程多有反复。从遗存的嘉靖、万历、天启各朝赋役黄册来看,以人户为中心的里甲轮役制度一直在遂安县内实施。崇祯年间遂安县十二都二图黄册抄本记载也表明,各甲之间田地规模差距甚大,并未呈现有效实施均田均役的迹象。至于于志嘉所言桂萼“军匠开户”理想的“全面获得实现”,大概要迟至清朝康熙年间以后,而此时军户制度基本走到了尽头,军户分户也不再是核心问题。 在均田均役改革未能一致、有效展开的明末,军户分户很难呈现齐一的状态,而更可能在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不同实践。从目前所知材料来看,明末军户分户至少有三种办法: 第一种办法已由于志嘉在研究中详述,她主要用了明末山阴县军户水澄刘氏(即刘宗周所在家族)的例子。根据这一研究,大约在嘉靖末期至隆庆年间,水澄刘氏即以8 000余亩土地编为山阴县笔飞坊“十年里甲”(“额定坊长十名”),相当于单独承担一整个里的里长役。到了崇祯末期,刘氏在笔飞坊外又被进一步增派4名坊长的里役。可见,刘氏是以增加坊长(里长)份额,即“增图”“增甲”的方式进行分户的,大抵反映了经过均田均役改革地区军户分户的情况,州县赋役改革确是其重要前提。不过,前期刘氏独自承担笔飞坊全坊“十年里甲”的安排,近似于在刘氏族内划分里甲,与崇祯年间遂安县十二都二图的做法有异。 第二种即遂安县十二都二图二甲采取的“奉例挂名”的分户办法。与水澄刘氏不同,这里并不是将占有2 600余亩土地的余永盛户分解成数个里长户,而是在同一甲内,在里长余永盛户下析分出另外两个甲首户,并依旧以“余永盛”为户名: 中下户一户余永盛,奉例挂名弍甲下军籍,向军充拨来历注前大户名下,轮充崇祯十六年分甲首。 中下户一户余永盛,奉例挂名弍甲下军籍,充军来历注前大户。 结合以上格眼文字和表7提供的信息来看,新分甲首户不仅与原来的大户共享同一户名,充军和拨补来历“注前大户名下”,而且本身均不带人丁(黄册内文注明“人口在大户供差”)。不过,这两个“挂名”军户下却有着数量可观的事产,包括数百亩土地和为数不少的房屋及耕畜(“头匹”),使它们获得仅次于里长户的较高户等(“中下户”)。显然,这两户的里甲正役是由这些事产来维系的。有别于水澄刘氏“增图”“增甲”的分户方式,这里的军户通过同一甲内超常大户析产“增户”的方式来实现分户。这种分户方式应是遂安县未能像山阴县那样比较有效地实施均田均役所致。 第三种军户分户办法见于新出的古籍纸背黄册文献。前述纸背文书《隆庆六年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乡第一图赋役黄册》中保存了多个军户分户信息,相应格眼文字如下: 1. ……今弟蒋垒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图军户。原系本图叔蒋瑄户内奉例告官分出,拨补本甲当差,具有充军卫所、接补来历,俱在户头叔蒋瑄户内开造,充万历元年甲首。 2.……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图军户。原系本图□甲□年陈仲户内扸出,顶补本图贰甲□积递年□充军来历□分俱在原册陈仲户内开造,充万历贰年里长。 3.……兄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图军户。有祖充军贰名:壹名吴昱,即泰叁,于洪武贰拾贰年为保举人财事,除授四川重庆府大竹县主簿,洪武贰拾肆年为迟慢秋粮事,充广宁西安左屯卫右所王伦总旗高昇小旗吴支下军禁;壹名吴昺,初名吴保保,于洪武叁拾伍年为□监生,除授常德府通判,永乐叁年为抛荒田土事,发通州左屯卫军,仍查弘治拾伍年解吴玉补役。于嘉靖肆拾壹年造册,户下吴鸢等奉例告官分出扸,拨补本图伍甲当差。充万历元年里长。 4.……□□充发卫所、接补来历俱在户头王□户下□内开造完,充万历玖年甲首。 5.……男陈南山系直隶扬州府泰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图军户。原系本图陈实户内告官分出,拨补本甲立户当差,其军卫所、接补来历俱在户头陈实户下册内开造,充万历玖年甲首。 按明代黄册编制惯例,军户户由均以本户为主体进行书写,所以以上格眼文字中的“本图”是指与本户同处一图,但不同属一甲,“本甲”表述的才是本户所在之甲。如第一户蒋垒“原系本图叔蒋瑄户内”,蒋垒与蒋瑄同属“如皋县县市西厢第壹图”,但分户后各自所属甲份不同。蒋垒因充当万历元年(1573)甲首,所以属于第一甲,而蒋瑄则属于另一个甲(现存黄册文书并未载明)。同样,第二户里长陈某属于第二甲,而陈仲户所属“本图□甲”也不是“本图二甲”。这一点也可从第三户的格眼信息中得到印证。该户系第一图第一甲里长户(“充万历元年里长”),嘉靖四十一年(1562)即上次十年大造时,吴鸢户从中析分出去,拨入之甲不是第一图第一甲,而是第五甲。 与前述遂安县十二都二图二甲相比,虽同属“奉例”告官分出,但如皋县县市西厢一图的军户分户呈现不同样态。后者不是在本甲之内析分军户,而是将新分出的军户“拨补”到其他甲内承当甲首役,或者“顶补”其他甲的里长役。而且这些新分之户均有独立户名,不再与老户共享户名。更为关键之处在于,在遂安县,军户挂名析分后,新户之下只有事产而不带人丁,而如皋县析分出去的军户同时带有人丁和事产,其独立性超过遂安县挂名分户的军户。相对于山阴县水澄刘氏整体调整的额外“增图”、遂安县十二都二图二甲的内部“增户”,如皋县采取的方式可称为跨甲“拨户”。 从均田均役改革时序上看,各地进度不一,效果有差。如皋县启动最早,嘉靖二十一年(1542)已奏行均田: 如皋田粮年久弊滋,江啮粮存,讼繁民扰。知县黎尧勋奏准均粮,刘一中继之,丈均田粮。民灶各自丈出田数,呈县均派,每田一顷税粮七斗七升三合八勺……又照粮编审里甲、均徭等差。 山阴县则于嘉靖末年(1566)进行均平改革,晚如皋县20余年: 嘉靖四十五年,巡按御史庞尚鹏立法均役,每岁通计概县田丁,约复士夫之家外,量丁派银,贮于公帑,以待一岁顾直,于是役均而民困甦。 至于遂安县,当地在明末虽曾断续推行赋役改革,但迟至康熙初期才开始正式实施“均田”,将各甲内超常大户的溢额土地划拨出去,分配给缺额之甲,力图将每甲田土规模控制在300亩,以此实现里甲重组。但直到雍正年间施行顺庄法后,当地才真正打破明代以来的里甲规制,实质完成了均田均役。 如皋县的跨甲“拨户”、山阴县的额外“增图”“增甲”以及遂安县的甲内“增户”,是明代后期三地在不同的赋役改革状态之下,结合各自里甲实况,而相应采取的军户分户方式。山阴县因目前尚未发现黄册留存,所以具体情况不甚明了。从遂安和如皋两地黄册记载来看,分户以后,新户的祖军充军原由、所发卫所、接补来历等信息都填注在分户之前所属的老户内,遂安的新户仍然使用着老户的户名。更为明显的是,这件黄册抄本册首“图总”部分只载本图军户两户,显然将3户“余永盛”户并作一户统计,而与另一个军户即余德义户合计两户。而如皋的新户虽不再使用老户户名,但仍以老户为“户头”。可见,分户以后,新户和老户之间依旧保持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这意味着,尽管在州县黄册中,这些军户形式上已经分户,但新户和老户仍须共同承担对卫所军役的供给。换言之,明代后期原籍军户在州县民黄册上的分户不会影响到相应卫所军黄册上合户的状况,原籍军户实际上仍然受到“不许开户”成规的约束。 结 语 明代后期,黄册里甲内部各甲、各户之间已呈现显著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的产生与里甲内部超常大户的存在息息相关。导致这些超常大户形成的原因无疑是多样的,包括漫长时期内特定家户在人口繁衍和经济策略上的成功,由科举功名带来的地位优势和优免特权,为应对赋役负担而采取的投献、合户策略等等。而像军户这样的特殊户籍群体,因为“不许开户”的制度规例,更易发展成超常大户。 可以说,超常大户构成明代里甲赋役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结构性要素。为维持不同里甲应役团体间的赋役负担均衡,明代中叶以后,官府不得不对里甲人户进行各种调整,以实现“均图”。在未有效实施均田均役的地方,比如遂安县,从万历年间开始,“均图”几乎成了每届大造时审编里甲的配套活动。当然,这种微调无法真正消弭里甲内部特别是不同甲之间巨大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随着明清之际的赋役传承,一并延续到了清代。超常大户也因此成为顺治、康熙年间一轮接一轮的里甲编审和赋役改革活动所针对的重点问题。 以往学者常常认为,由于明代后期赋役改革的推进,特别是均田均役的推行,里甲制度趋向解体。这也成为明末赋役黄册败坏的重要制度动因。不过,从对现存黄册文书的考察,尤其是对其中军户分户状况的分析来看,黄册制度的败坏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线性过程。即便到了明末,不少地方仍在根据自身现实情况,通过不同方式来修正黄册册籍,维系里甲制度的运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明清以来我国传统工商业账簿史料整理与研究(1500—1949)”(项目批准号:21&ZD078)阶段性成果,前期研究亦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遂安田粮册籍整理与州县赋役管理中的‘清承明制’问题研究”(批准号:2018ELS008)资助。承蒙审稿人提供宝贵修改意见,谨此致以谢忱!〕 来源:史林 制作审核:院党委宣传部 (院科研成果传播办公室) 责任编辑:罗广洁 扫码关注 上海社会科学院积极响应中央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号召,以构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社会主义新智库为目标,大力实施智库建设和学科发展的双轮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成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重要基地,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坚强阵地,成为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主要平台,成为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国家高端智库。 (责任编辑:) |